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1 02: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針劑使用及管理要點 4
四  施打針劑之人員與地點:
    1 公費看診:本監特約醫師診察後,認為有施打針劑之必要時,於衛
      生科由本監醫護人員為之。
    2 屏東基督教醫院 (自費延醫) :由該院之醫護人員於各教區在戒護
      人員戒護下為收容人施打針劑。
    3 夜間看診 (自費延醫) :由醫師於中央台為收容人施打針劑。
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4
四  施打針劑之人員與地點:
    1 公費看診:本監特約醫師診察後,認為有施打針劑之必要時,於衛
      生科由本監醫護人員為之。
    2 屏東基督教醫院 (自費延醫) :由該院之醫護人員於各教區在戒護
      人員戒護下為收容人施打針劑。
    3 夜間看診 (自費延醫) :由醫師於中央台為收容人施打針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