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7: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5
五  服務時間:配合本所辦公時間,每日分二時段 (上午一時段、下午一
              時段,每時段各四小時) ,志工每人每星期服務以二個時
              段八小時為原則。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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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服務時間:配合本所辦公時間,每日分二時段 (上午一時段、下午一
              時段,每時段各四小時) ,志工每人每星期服務以二個時
              段八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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