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1 07: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員工自律要點 2
二  嚴禁替人犯介紹律師,藉以賺取傭金。
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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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嚴禁替人犯介紹律師,藉以賺取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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