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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13: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1
十一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11
十一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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