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06: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實施要點 3
三  收容人填寫寄藥報告單時應告知第六項之規定,報告單經衛生科醫師
    會簽診察,俟長官核准後,再送戒護科存查。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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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容人填寫寄藥報告單時應告知第六項之規定,報告單經衛生科醫師
    會簽診察,俟長官核准後,再送戒護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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