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3: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進出中央門人員物品檢查、複查實施要點 3
三  如允許攜入物品時應詳列登載,離開戒護區時攜出物品如為公物應出
    具公物放行單並登載記錄。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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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允許攜入物品時應詳列登載,離開戒護區時攜出物品如為公物應出
    具公物放行單並登載記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