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9: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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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
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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