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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8: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警備隊役男生活言行守則 2
二、役男休假、請假及補上班應行注意事項:
 (一) 役男年假輪休表應於本月 25 日前排定陳核公布,日勤人員居住中
      部地區 (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 者,逢國定例假日實施休假,
      其餘人員按輪休表實施休假。
 (二) 休假期間遇有下列情形,無法準時收假者,可由本人或家屬持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凡合乎情理者,免罰。
      1.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時。
      2.其他重大事故非經本人親自前往無法辦理時。
      3.其他不可怪責於役男之原因時。
      因故延遲收假未能事先通知或理由不足亂取證明以掩飾實情者,概
      依逾假處置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 加班補休:
      1.應不同於榮譽假,於 18 時請休假併同翌日休假以 8  小時計算
        。
      2.未併同翌日休假者,以 8  小時實計,並於休班時實施。
 (四) 生活言行考核積分之計算為生活言行考核情形訴之於文書記載並經
      隊長核章後始生效力,不得提早概括推算,提出休假之申請。
 (五) 榮譽假及罰勤應在退伍前執行完畢。
 (六) 補上班之方式與罰勤同。
 (七) 役男欲請事、病、公假,必須於上班日 3  至 10 天前寫好報告,
      備妥證明文件陳核,逾期不受理。但情事急迫者不在此限。證明文
      件得後補者,應於 3  日內補齊,未補證者依規定處理。
 (八) 值勤時身體不適或慢性病之治療都必須經本監健康中心醫師診斷並
      遵循醫師之治療或建議,作適當處置,不得動輒要求外出看病。
 (九) 休假時,一律穿著便服,整肅儀容,出入衛門時應配掛識別證及攜
      帶休假證明或外出證。無配掛識別證者,應禁止出入或責由小隊長
      以上人員到場提帶。
 (十) 於休假時應遵循「休假須知」,並出示行、駕照,出門證及攜帶物
      品,填寫休假管制簿後方得離開。
      休假出門證應於休假前 10 日統一於星期一、二填寫,不返家者應
      設簿登記填寫前往地址及電話;返家者應於「本人收執聯」上請家
      長、配偶或監護人簽名並蓋章押日期,收假時繳回隊部。未依規定
      填寫、填寫不實者或收假未繳交者,依規定處理並須補繳,再未繳
      交者續罰之。
 (十一) 凡本監役男生活言行表現良好,且散步假未逾假者,得於下週放
        散步假。散步假時間日、夜勤皆為 18:00-22:00。役男業經停
        止散步假之者,該日不得從事監外運動,散步假在外之生活言行
        應遵守相關規定,若經察覺有違紀行為,除依規定處置外,依情
        節輕重停止散步假一│三次。散步假逾假者,取消下次散步假一
        次,其逾假時數、罰則同休假之逾假。
 (十二) 休假在外時,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不得無照或酒後駕
        駛動力機具、不超速、不飆車、不蛇行、不超載、不騎獨輪、騎
        乘機車應戴安全帽,並不得改裝車輛及相互競飆。
 (十三) 休假在外時,應注意個人生命安全,不單獨攀登高山或擅至無人
        管理之海邊、河川、湖泊、水庫等地戲水、泛舟、釣魚等。且應
        端正個人行為,不涉足賭博場所,勿沈迷網咖、電子遊藝場及其
        他特種營業場所。謹言慎行,遵守法紀,並以機關名譽為重。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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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役男休假、請假及補上班應行注意事項:
 (一) 役男年假輪休表應於本月 25 日前排定陳核公布,日勤人員居住中
      部地區 (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 者,逢國定例假日實施休假,
      其餘人員按輪休表實施休假。
 (二) 休假期間遇有下列情形,無法準時收假者,可由本人或家屬持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凡合乎情理者,免罰。
      1.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時。
      2.其他重大事故非經本人親自前往無法辦理時。
      3.其他不可怪責於役男之原因時。
      因故延遲收假未能事先通知或理由不足亂取證明以掩飾實情者,概
      依逾假處置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 加班補休:
      1.應不同於榮譽假,於 18 時請休假併同翌日休假以 8  小時計算
        。
      2.未併同翌日休假者,以 8  小時實計,並於休班時實施。
 (四) 生活言行考核積分之計算為生活言行考核情形訴之於文書記載並經
      隊長核章後始生效力,不得提早概括推算,提出休假之申請。
 (五) 榮譽假及罰勤應在退伍前執行完畢。
 (六) 補上班之方式與罰勤同。
 (七) 役男欲請事、病、公假,必須於上班日 3  至 10 天前寫好報告,
      備妥證明文件陳核,逾期不受理。但情事急迫者不在此限。證明文
      件得後補者,應於 3  日內補齊,未補證者依規定處理。
 (八) 值勤時身體不適或慢性病之治療都必須經本監健康中心醫師診斷並
      遵循醫師之治療或建議,作適當處置,不得動輒要求外出看病。
 (九) 休假時,一律穿著便服,整肅儀容,出入衛門時應配掛識別證及攜
      帶休假證明或外出證。無配掛識別證者,應禁止出入或責由小隊長
      以上人員到場提帶。
 (十) 於休假時應遵循「休假須知」,並出示行、駕照,出門證及攜帶物
      品,填寫休假管制簿後方得離開。
      休假出門證應於休假前 10 日統一於星期一、二填寫,不返家者應
      設簿登記填寫前往地址及電話;返家者應於「本人收執聯」上請家
      長、配偶或監護人簽名並蓋章押日期,收假時繳回隊部。未依規定
      填寫、填寫不實者或收假未繳交者,依規定處理並須補繳,再未繳
      交者續罰之。
 (十一) 凡本監役男生活言行表現良好,且散步假未逾假者,得於下週放
        散步假。散步假時間日、夜勤皆為 18:00-22:00。役男業經停
        止散步假之者,該日不得從事監外運動,散步假在外之生活言行
        應遵守相關規定,若經察覺有違紀行為,除依規定處置外,依情
        節輕重停止散步假一│三次。散步假逾假者,取消下次散步假一
        次,其逾假時數、罰則同休假之逾假。
 (十二) 休假在外時,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不得無照或酒後駕
        駛動力機具、不超速、不飆車、不蛇行、不超載、不騎獨輪、騎
        乘機車應戴安全帽,並不得改裝車輛及相互競飆。
 (十三) 休假在外時,應注意個人生命安全,不單獨攀登高山或擅至無人
        管理之海邊、河川、湖泊、水庫等地戲水、泛舟、釣魚等。且應
        端正個人行為,不涉足賭博場所,勿沈迷網咖、電子遊藝場及其
        他特種營業場所。謹言慎行,遵守法紀,並以機關名譽為重。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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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役男休假、請假及補上班應行注意事項:
一  役男年假輪休表應於本月二十五日前排定陳核公布,日勤人員居住中
    部地區 (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 者,逢國定例假日實施休假,其
    餘人員按輪休表實施休假。
二  休假期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準時收假者,應於收假時間內以電話
    通知隊部或戒護科,持有證明文件經審核結果合乎情理者,免罰。
    戒護科電話: (○四) 二三八九一二九六轉二一五,警備隊電話: (
    ○四) 二三八六二六○一。
    1 因天災致交通中斷時。
    2 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時。
    3 其他重大事故非經本人親自前往無法辦理時。
    4 其他不可怪責於役男之原因時。
      因故延遲收假未能事先通知或理由不足亂取證明以掩飾實情者,概
      依逾假處置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  加班補休:
    1 應不同於榮譽假,於十八時請休假併同翌日休假以八小時計算。
    2 颱風天之補休一次以八小時計。
    3 未併同翌日休假者,以八小時實計,並於休班時實施。
四  生活言行考核積分之計算為生活言行考核情形訴之於文書記載並經隊
    長核章後始生效力,不得提早概括推算,提出休假之申請。
五  榮譽假及罰勤應在退伍前執行完畢。
六  補上班之方式與罰勤同。
七  役男欲請事、病、公假,必須於上班日三至十天前寫好報告,備妥證
    明文件陳核,逾期不受理。但情事急迫者不在此限。證明文件得後補
    者,應於三日內補齊,未補證者依規定處理。
八  役男結婚應在請婚假前七日提出「結婚報告表」,經首長批准後始可
    休婚假,不得後補。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九  值勤時身體不適或慢性病之治療都必須經本監衛生科醫師診斷並遵循
    醫師之治療或建議,作適當處置,不得動輒要求外出看病。
十  休假時,一律穿著便服,整肅儀容,出入衛門時應配掛識別證及攜帶
    休假證明或外出證。無配掛識別證者,應禁止出入或責由小隊長以上
    人員到場提帶。
十一  於休假時應遵循「休假須知」,並出示行、駕照,出門證及攜帶物
      品,填寫休假管制簿後方得離開。
      休假出門證應於休假前十日統一於星期一、二填寫,不返家者應設
      簿登記填寫前往地址及電話;返家者應於「本人收執聯」上請家長
      、配偶或監護人簽名並蓋章押日期,收假時繳回隊部。未依規定填
      寫、填寫不實者或收假未繳交者,依規定處理並須補繳,再未繳交
      者續罰之。
十二  散步假逾假者,取消下次散步假一次,其逾假時數、罰則同休假之
      逾假。
十三  休假在外時,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不得無照或酒後駕駛
      動力機具、不超速、不飆車、不蛇行、不超載、不騎獨輪、騎乘機
      車應戴安全帽,並不得改裝車輛及相互競飆。
十四  休假在外時,應注意個人生命安全,不單獨攀登高山或擅至無人管
      理之海邊、河川、湖泊、水庫等地戲水、泛舟、釣魚等。且應端正
      個人行為,不涉足賭博場所,勿沈迷網咖、電子遊藝場及其他特種
      營業場所。謹言慎行,遵守法紀,並以機關名譽為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