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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警備隊役男生活言行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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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役男工作認真,尚具勞蹟者,依勤務類別得每月給予下列各項獎勵:
 (一) 違規房、固安小組及外役隊重要戒護性勤務:榮譽假 12 小時。
 (二) 戒護性管理幹部:榮譽假 10 小時。
 (三) 一般性管理幹部:榮譽假 8  小時。
 (四) 隔日制及四八制一般性戒護人員:榮譽假 8  小時。
 (五) 一般性戒護日勤人員:榮譽假 8  小時。
 (六) 非戒護性日勤人員:榮譽假 6  小時。
    下列人員於當月曾受一次罰勤一小時以上之處分者,當月之加分依其
    所扣減之分數遞減。
    因特殊工作表現經同仁建議獎勵者,依其實際優良事蹟再酌予敘獎,
    唯此敘獎並非役男主動向主管人員提出為限。
    服勤期間,表現良好,且未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懲處者,得退伍前,
    給予榮譽假 48 小時。
二、役男休假、請假及補上班應行注意事項:
 (一) 役男年假輪休表應於本月 25 日前排定陳核公布,日勤人員居住中
      部地區 (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 者,逢國定例假日實施休假,
      其餘人員按輪休表實施休假。
 (二) 休假期間遇有下列情形,無法準時收假者,可由本人或家屬持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凡合乎情理者,免罰。
      1.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時。
      2.其他重大事故非經本人親自前往無法辦理時。
      3.其他不可怪責於役男之原因時。
      因故延遲收假未能事先通知或理由不足亂取證明以掩飾實情者,概
      依逾假處置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 加班補休:
      1.應不同於榮譽假,於 18 時請休假併同翌日休假以 8  小時計算
        。
      2.未併同翌日休假者,以 8  小時實計,並於休班時實施。
 (四) 生活言行考核積分之計算為生活言行考核情形訴之於文書記載並經
      隊長核章後始生效力,不得提早概括推算,提出休假之申請。
 (五) 榮譽假及罰勤應在退伍前執行完畢。
 (六) 補上班之方式與罰勤同。
 (七) 役男欲請事、病、公假,必須於上班日 3  至 10 天前寫好報告,
      備妥證明文件陳核,逾期不受理。但情事急迫者不在此限。證明文
      件得後補者,應於 3  日內補齊,未補證者依規定處理。
 (八) 值勤時身體不適或慢性病之治療都必須經本監健康中心醫師診斷並
      遵循醫師之治療或建議,作適當處置,不得動輒要求外出看病。
 (九) 休假時,一律穿著便服,整肅儀容,出入衛門時應配掛識別證及攜
      帶休假證明或外出證。無配掛識別證者,應禁止出入或責由小隊長
      以上人員到場提帶。
 (十) 於休假時應遵循「休假須知」,並出示行、駕照,出門證及攜帶物
      品,填寫休假管制簿後方得離開。
      休假出門證應於休假前 10 日統一於星期一、二填寫,不返家者應
      設簿登記填寫前往地址及電話;返家者應於「本人收執聯」上請家
      長、配偶或監護人簽名並蓋章押日期,收假時繳回隊部。未依規定
      填寫、填寫不實者或收假未繳交者,依規定處理並須補繳,再未繳
      交者續罰之。
 (十一) 凡本監役男生活言行表現良好,且散步假未逾假者,得於下週放
        散步假。散步假時間日、夜勤皆為 18:00-22:00。役男業經停
        止散步假之者,該日不得從事監外運動,散步假在外之生活言行
        應遵守相關規定,若經察覺有違紀行為,除依規定處置外,依情
        節輕重停止散步假一│三次。散步假逾假者,取消下次散步假一
        次,其逾假時數、罰則同休假之逾假。
 (十二) 休假在外時,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不得無照或酒後駕
        駛動力機具、不超速、不飆車、不蛇行、不超載、不騎獨輪、騎
        乘機車應戴安全帽,並不得改裝車輛及相互競飆。
 (十三) 休假在外時,應注意個人生命安全,不單獨攀登高山或擅至無人
        管理之海邊、河川、湖泊、水庫等地戲水、泛舟、釣魚等。且應
        端正個人行為,不涉足賭博場所,勿沈迷網咖、電子遊藝場及其
        他特種營業場所。謹言慎行,遵守法紀,並以機關名譽為重。
三、役男均已成年,應有獨立自主之風範及成熟內斂之涵養,已婚者更須
    有家庭觀念,並養成勤儉節約之好習慣,以減輕家庭負擔。
四、服役期間及早生涯規劃,使生活有目標,並習得一技之長,勿徒虛浪
    費寶貴時光。
五、為及維護機關安全,行動電話應交付保管,其規定如下:
 (一) 行動電話未依規定交付保管者,第一次罰勤 2  小時,第二次申誡
      乙次併罰勤 8  小時,第三次記過乙次併罰勤 16 小時,第四次起
      予以記過二次併罰勤 24 小時。
 (二) 在本要點公布實施前,曾犯本條規定者,在公布實施後再犯,其前
      犯次數接續計算,並依前款規定議處。
 (三) 行動電話之持有人、機型、電話號碼應設簿登記,取用及交付保管
      應詳實填寫,承辦人亦應簽章認證。取出未繳回者應究明原因,必
      要時實施抽查,以達有效管理。
 (四) 行動電話未依規定交付保管經查獲者,列管 3  個月,進出本監各
      檢查點應接受搜身檢查。
 (五) 收假返監為非上班時間,應先行將行動電話寄放於中央鐵門之保險
      櫃,俟上班時間再行取出交付保管。
六、理髮之規定:
 (一) 每月 10、11 日檢查頭髮。
 (二) 標準為上推兩指幅,前髮長度不可觸及眼睛。
 (三) 不得有染髮、挑染及蓄留怪狀之髮型,亦不得理光頭及山本頭。
 (四) 髮型、髮式不符規定者依規定減分,3 天內複檢,仍不合格者加倍
      處罰。
 (五) 服役期滿前得減免理髮 1  次,但亦不得蓄留怪異之髮式及染色。
七、有關役男身分證遺失之規定:
 (一) 役男身分證遺失者,予以罰勤 8  小時,必要時得併予申誡懲處 (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0 條) 。
 (二) 役男遺失替代役身分證若為遭竊,應即報案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免
      罰。 (刑事案件之證明,一般案件之證明無效) 
 (三) 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致役男身分證毀損或遺失者,經提出相
      關證明經審核屬實者,得免予處分。
 (四) 遺失本監警備隊識別證者,罰勤 4  小時。
八、為加強與役男家屬溝通並讓家屬瞭解役男在本監服役情形,特訂定役
    男生活言行考核通知單,以保持良好互動。
九、本監設有輔導機制,對於適應不良、品操不正或情緒困擾、家庭因素
    等之役男轉介予心理師作個案輔導,役男不得拒絕。役男認為有需要
    時亦可主動提出諮商輔導之請求,隊部應接受並立即聯絡心理師排定
    時間,不可延誤。
十、備勤應依規定作息,不得喧嘩,保持內務整潔;寢室內不得私接電線
    或使用電爐、瓦斯爐等其他重電用品。不得存放違禁物或危險物品,
    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依指定寢室及床鋪就寢,不得
    更換床位、在寢室內會客或留客住宿,最後離開寢室者應關閉冷氣機
    、電扇、抽風機、電燈及水龍頭。並依指示,擔任清潔維護工作。違
    者以違規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