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2: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 4 條
學校各年級每學期得以下列方式不定期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一、配合各科教學需要,由任課老師提出計畫,經學校核辦。
二 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為主,校外教學活動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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