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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4 條
學校各年級每學期得以下列方式不定期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一、配合各科教學需要,由任課老師提出計畫,經學校核辦。
二 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為主,校外教學活動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