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6: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1
十一  監所對於病患,應適時診療,不得延擱。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  監所對於病患,應適時診療,不得延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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