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1: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9
九  少年入所時應告知在所生活守則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並通知其家長。
    在校少年應通知學校,依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保
    留其學籍。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9
九  少年入所時應告知在所生活守則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並通知其家長。
    在校少年應通知學校,依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保
    留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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