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7: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6
六十六  遇有天災事變或少年脫逃、暴行、死亡等重大事故發生,少年觀
        護所應立即報告監督機關長官,並以副本逕報法務部監所司。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6
六十六  遇有天災事變或少年脫逃、暴行、死亡等重大事故發生,少年觀
        護所應立即報告監督機關長官,並以副本逕報法務部監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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