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06: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3
六十三  少年運動、沐浴、教學、文康活動、提送接見、出入寢室工場,
        應遵守秩序,不得喧嘩。戒護人員應全神貫注,不得使其脫離視
        線。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3
六十三  少年運動、沐浴、教學、文康活動、提送接見、出入寢室工場,
        應遵守秩序,不得喧嘩。戒護人員應全神貫注,不得使其脫離視
        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