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5: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55
五十五  少年觀護所對病患少年,應悉心診治,並得特約醫師協助治療。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55
五十五  少年觀護所對病患少年,應悉心診治,並得特約醫師協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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