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5: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4
四十四  少年觀護所應經常鼓勵少年參加寫作、演講、歌詠、壁報、書法
        、體育、技藝競賽等各種文康活動。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4
四十四  少年觀護所應經常鼓勵少年參加寫作、演講、歌詠、壁報、書法
        、體育、技藝競賽等各種文康活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