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3: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6
十六  調查分就直接調查、間接調查、社會環境調查等各項行之,並得命
      少年書寫自傳。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6
十六  調查分就直接調查、間接調查、社會環境調查等各項行之,並得命
      少年書寫自傳。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