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2: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及看守所作業成績考核要點 4
四  參加作業人數,監獄及看守所各均佔總成績二十分,按參加作業人數
    佔收容人數百分比給分,計分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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