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2: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4
四  監院所發生重大事故時,危機處理小組應立即做必要處置,並以電話
    報告法務部監所司。監所司接獲報告後,視情節輕重,指派人員前往
    了解及協助處理。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4
四  監院所發生重大事故時,危機處理小組應立即做必要處置,並以電話
    報告法務部監所司。監所司接獲報告後,視情節輕重,指派人員前往
    了解及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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