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1 18: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4
四  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
    派輔導、社工、作業、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駐區,由輔導員
    擔任召集人,執行有關受戒治人管教及處境事項。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4
四  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
    派輔導、社工、作業、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駐區,由輔導員
    擔任召集人,執行有關受戒治人管教及處境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