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5: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2
二  戒治處遇成效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實施評估。
    調適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者,進階至心理輔導期
    處遇;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者,進階至
    社會適應期處遇;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
    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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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戒治處遇成效分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實施評估。
    調適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者,進階至心理輔導期
    處遇;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者,進階至
    社會適應期處遇;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
    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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