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8 條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
得增加或延長之。
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第 8 條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