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6: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42 條
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被告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被告
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看守所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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