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8: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7
七  機密文件得由原承辦人親自傳輸,傳真作業人員作技術協助。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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