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07: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2
二  本要點所稱公文傳真,係指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文書管理手冊
    」所製作之公文書,不依一般收文、發文、送達、寄遞程序,由發文
    一方將文件或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透過電信網呫傳輸,受文之一
    方於其接收設備上,即可收受該文件或資料之影印本者。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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