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5: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4
四、對被告施用手銬,戒護人員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如徵得被告之同意
    ,得予戴上頭套或面罩。
民國 80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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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對被告施用手銬戒護人員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如徵得被告之同意,
    得予戴上頭套或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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