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1: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3
三  法院對於前述全程到庭案件,於審判期日前之調查證據程序,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將訊
    問之日、時、處所預行通知檢察官。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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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對於前述全程到庭案件,於審判期日前之調查證據程序,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將訊
    問之日、時、處所預行通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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