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8
八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
    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8
八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
    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8
八  律師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說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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