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0: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 4
四、被告經判處徒刑或拘役,而已交保或責付者,得發交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之。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4
四  被告經判處徒刑或拘役,而已交保或責付者,得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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