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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9 13: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四、前點偵查中案件,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者,內亂罪
    、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移送該管高等檢察
    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其他案件,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其
    已送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審核再議尚未終結案件,移送該管高等檢察署
    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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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前項偵查中案件,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者,內
    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移送該管高等
    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其他案件,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其已送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審核再議尚未終結案件,移送該管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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