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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3: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9
八十九、(檢察官對法院徵詢聲請證據保全意見之提出)
        偵查中檢察官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或逾法定期間未為保全處分,
        而由法院受理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提出保全證據
        之聲請,法院於決定是否准許前徵詢檢察官意見時,檢察官應就
        保全證據適當與否,以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具體表示意見;如
        以電話行之者,須作成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前述意見,應注意於
        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刑訴法第二一九之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89
八十九   (檢察官對法院徵詢聲請證據保全意見之提出)
        偵查中檢察官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或逾法定期間未為保全處分,
        而由法院受理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提出保全證據
        之聲請,法院於決定是否准許前徵詢檢察官意見時,檢察官應就
        保全證據適當與否,以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具體表示意見;如
        以電話行之者,須作成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前述意見,應注意於
        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提出。 (刑訴法第二一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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