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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2 12: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8
三十八、(羈押要件「有事實足認為」之意義)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
        一項所謂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應依具體事實,客觀認定之,並
        應於羈押聲請書內敘明其認定之根據。(刑訴法一○一、一○一
        之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38
三十八   (羈押要件「有事實足認為」之意義)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
        一項所謂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應依具體事實,客觀認定之,並
        應於羈押聲請書內敘明其認定之根據。 (刑訴法一○一、一○一
        之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37
三十七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第一項前文所謂「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應依具體事實,
        客觀認定之,並應於羈押聲請書內敘明其認定之根據。 (刑訴法
        一○一、一○一之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37
三十七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第一項前文所謂「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應依具體事實,
        客觀認定之,並應於羈押聲請書內敘明其認定之根據。 (刑訴法
        一○一、一○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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