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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19: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8
一百零八、(少年刑事案件經不受理判決後之處置)
          少年刑事案件因起訴程序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審核登記
          後,迅將全案送由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但收受確定
          案卷,被告已滿二十歲者,應即另分偵字案逕依本法實施偵查
          。(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五、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08
一百零八   (少年刑事案件經不受理判決後之處置)
          少年刑事案件因起訴程序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審核登記
          後,迅將全案送由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但收受確定
          案卷,被告已滿二十歲者,應即另分偵字案逕依本法實施偵查
          。 (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五、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00
一○○  少年刑事案件因起訴程序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者,執行檢察官應於收案審核登記
        後,迅將全案送由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但收受確定案
        卷,被告已滿十八歲者,應即另分「偵」字案逕依刑事訴訟法實
        施偵查。 (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五、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00
一○○  少年刑事案件因起訴程序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者,執行檢察官應於收案審核登記
        後,迅將全案送由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但收受確定案
        卷,被告已滿十八歲者,應即另分「偵」字案逕依刑事訴訟法實
        施偵查。 (少年事件處理法六五、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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