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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4 09: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6
一百零六、(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二))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
          結果,認為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應適用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各款、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其係
          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應簽報他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處分確定或簽結後被告未滿二十歲前,將原案函送該
          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一)依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之處分者。
      (二)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不合法、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或已經
            撤回告訴後再行告訴,而依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
            起訴之處分者。
      (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簽報他結者。
      (四)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移送之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
            所列之案件,經依本法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者
            。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十、刑訴法二五二、二五五)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06
一百零六   (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 (二) )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
          結果,認為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應適用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各款、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其係
          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應簽報他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處分確定或簽結後被告未滿二十歲前,將原案函送該
          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一) 依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之處分者。
       (二) 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不合法、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或已經
            撤回告訴後再行告訴,而依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
            起訴之處分者。
       (三)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簽報他結者。
       (四) 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移送之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
            所列之案件,經依本法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者
            。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十、刑訴法二五二、二五五)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8
七十八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結
        果,認為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
        條各款、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其係
        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應簽報他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處分確定或簽結後被告未滿十八歲前,將原案函送該管少
        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
        行細則九、十、刑訴法二五二、二五五)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之處分者。
     (二) 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不合法、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或已經撤
          回告訴後再行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
          不起訴之處分者。
     (三)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簽報他結者。
     (四) 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移送之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所
          列之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
          者。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78
七十八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移送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調查結
        果,認為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
        條各款、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其係
        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應簽報他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處分確定或簽結後被告未滿十八歲前,將原案函送該管少
        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另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
        行細則九、十、刑訴法二五二、二五五)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之處分者。
     (二) 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不合法、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或已經撤
          回告訴後再行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
          不起訴之處分者。
     (三)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簽報他結者。
     (四) 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移送之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所
          列之案件,經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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