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06: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注意事項 5
五  授課之訓練人員全月份授課總時數超過依前條規定之基本時數者,其
    超時部分發給鐘點費。但每月最高超時以三十六小時為限。
    前項超時鐘點費支給標準,每小時四○○元。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5
五  授課之訓練人員全月份授課總時數超過依前條規定之基本時數者,其
    超時部分發給鐘點費。但每月最高超時以三十六小時為限。
    前項超時鐘點費支給標準,每小時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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