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4 06: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幹部訓練所教職員工休假及公餘活動實施要點 5
五  每日十七至十八時為本所同志康樂活動時間,除處理必要公務外,得
    自由進行各種文康活動。
民國 70 年 09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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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日十七至十八時為本所同志康樂活動時間,除處理必要公務外,得
    自由進行各種文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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