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2
二、本部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政府資
    訊或卷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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