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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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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政府資
    訊或卷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