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3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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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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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2
二、本部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政府資 訊或卷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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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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