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6: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保護管束案件之配,採行分區分案之方式,依轄
    區狀況劃分觀護區,指派觀護人負責執行該區之案件。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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