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3: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15
十五  管理單位對於儲存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光碟等媒體,應闢專
      室責成專人管理。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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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管理單位對於儲存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光碟等媒體,應闢專
      室責成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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