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0: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交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4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交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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