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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9 07: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2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
    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
    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方法,取決於多數。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2
二  監務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
    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認為
    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法
    ,取決於多數。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2
二  監務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
    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犯罪之一切情狀詳為審查,認為悛悔
    有據,無再犯之虞者,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
    名投票方法,取決於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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