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3: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4 條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 (鎮、市、區) 內者
,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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