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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公發布日: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
第 4 條
證人或鑑定人住居所與要求到場之行政機關在同一鄉 (鎮、市、區) 內者
,支給交通費五十元、膳什費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