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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 5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認依附表所定額度處
    罰仍屬過重或過輕,得於法定裁罰範圍內加重或減輕其處罰金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