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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8
八、遺失物係易於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經二十四小時無人認領,且拍
    賣或變賣有困難者,得由政風室拍照存檔後,逕行廢棄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