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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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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8
八、遺失物係易於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經二十四小時無人認領,且拍 賣或變賣有困難者,得由政風室拍照存檔後,逕行廢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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