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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現行條文(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